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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有 7 訪客 在線上| 公告訂定「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(以製造日期為準)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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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。 公告事項: 一、實施食品類別(品項):氯化鈉含量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。
二、標示事項: (一)氯化鈉含量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,應以「鉀鈉鹽」或「減鈉鹽」為產品品名。 (二)前開食品標示內容:應註明「減鈉」字樣及鉀離子含量,並應以中文顯著標示「腎病變者應諮詢醫師或營養師是否適宜使用」等警語字樣。 (三)警語標示字樣之字體,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,俾利辨認。 |
















